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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时光》特别节目——《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意义》
午后时光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自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家暴不会随着法律的出台而消失,拒绝家暴,需要你我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1月24日,桓台县妇联权益部部长陈晋娟、桓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段秀毅、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霞做客《午后时光》,共同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遇到家暴后怎么办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意义,以下是嘉宾观点。
陈晋娟:近年来,妇联在反家暴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首先是对妇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现场咨询等普法宣传,并且坚持将家庭法治宣传教育与家庭美德建设、良好家风教育相结合,大力开展“最美家庭”评选和家庭教育普及。其次是实行+N妇女维权工作模式,“1”是指一个中心—桓台县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位于文体中心B座四楼,是县妇联成立的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心理咨询服务的中心,负责指导各镇、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工作,接待妇女儿童的来信来访,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心理咨询服务、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儿童的权利意识和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能力,保障妇女儿童权益。“2”是指两个阵地,基层派出所反家暴工作站和村(社区)妇女维权站;村(社区)妇女维权站是集普法宣传、矛盾调解、心理咨询、交流谈心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基层妇女维权综合服务平台。“3”是指三支莲姐姐维权队伍,莲姐姐暖心大姐调解队伍,以基层妇联干部、社区网格员为主,开展入户宣传、了解民情、调解矛盾等工作。莲姐姐巾帼律师志愿服务团,成立于年,共有12名女律师。自成立以来坚持开展值班接访、定期回访、法律援助等活动。莲姐姐心理咨询师服务队,由10名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组成。定期开展夫妻课堂、亲子课堂、女性素质提升、心理咨询等活动。“4”是指四个维权机制,源头预防机制(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开设夫妻课堂、新婚夫妻签订《反家暴承诺书》、成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基层婚姻调解员、民政局设立婚姻调解室、律师定期接访、心理咨询师定期咨询)救助机制(反家暴告诫书、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反家暴庇护所、减免律师费用)跟踪回访机制(三支队伍回访、妇联第一接访人回访、心理咨询师干预)。“N”是指多部门联动,包括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反家暴志愿者队伍、法律援助机构等。通过这种工作模式,积极预防和避免了家庭因纠纷产生暴力及暴力升级。最后,就是实行反家暴五步工作法。五步工作法是指通过五个步骤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方法,包括:鼓励受害人说出真相、引导受害人学会收集证据、引导受害人学会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引导受害人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受害人建立危险评估意识五个方面。
于霞:很多人搞不清楚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别。我从四个方面来说一说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不同吧。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的双方是不平等的,而家庭纠纷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来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并让其产生恐惧的行为,而家庭纠纷的目的是说服对方,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问题;从使用手段来看,家庭暴力多使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家庭纠纷一般就是争吵、协商;最后从身体伤害方面来看,家庭暴力是有伤害的,而家庭纠纷则没有身体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中是这样给家庭暴力下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范畴来说,有4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折磨、性暴力、经济控制。《反家庭暴力法》中还规定,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对于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而言,一旦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可以说《反家暴法》所能保障的权利范围更加全面,从全方位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有哪些措施呢?
段秀毅:刚才主持人说的公安部门是《反家庭暴力法》贯彻落实的排头兵我非常赞同。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桓台县公安局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打击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大大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我们的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普遍反映,部分家暴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有的被侵害人不知道要远离加害人,也不知道去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通过哪种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只知道有困难找警察,而不清楚具体的维权途径。还有部分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是家庭矛盾、是私事,外人不应该干预。为了帮助这部分被侵害人正确面对家庭暴力事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民警利用警民恳谈、走访、法制报告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在反家暴工作中,我们建立了反家暴两级联动工作机制。在基层派出所全部设立了反家暴工作站,通过召开座谈会、重大案件联席会商等形式,建立了由派出所与村居委会共同参与的“排查预警、事中干预、事后服务、走访回访”工作运行模式。制定了《桓台县公安局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程序规范》桓台县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家暴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三个方面是为重点人员建档立案,定期回访强化教育效果,防止家暴反弹。我们对每一起家庭暴力案件都建档立案,详实记录家庭暴力警情来源、处理结果、当事人现实表现等,将档案作为社区民警开展日常教育跟踪和走访回访的依据。充分发挥社区民警、村干部、警务助理、治安志愿者等工作优势,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日常监督,定期回访,巩固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县公安局还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辟了伤情鉴定绿色通道,根据报警中心提供的案情证明,受害人可直接到法医鉴定中心也就是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证据。同时,为了提高干警们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和实操能力,我们将反家暴工作内容纳入公安干警的日常培训,今年就组织了两期反家暴法民警执法业务专题培训,培训民警余人,进一步规范了民警的言行,提高了办案水平。
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和心理因素有哪些呢?
陈晋娟:可以说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我接访的情况来看,很多施暴者在家和在外面可以说是判若两人。在外人面前温文尔雅,在对妻子实施暴力时却性情大变,与平时判若两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存在很大的心理问题。施暴者心理上更脆弱和有不安全感。内心有一些冲突无法解决,打人后也会后悔。很多施暴者在殴打完妻子后却又对妻子百般讨好,让对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数次被殴打后,有的女性不再选择反抗,而是“认命”。施暴者的心理活动发展很不平衡,某些心理是在幼年时期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施暴者有人格障碍,包括攻击性、偏激性和偏执性等等,心理和人格都存在缺陷。所以说消除家庭暴力还应该从小抓起,我们应该从小就应该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防止成年后出现问题再去纠正就很难了。
于霞:刚才陈部长从心理学方面分析了家暴产生的原因,我非常赞同。我再从我代理的相关案件方面分析一下家暴产生的原因。大部分家暴的产生,更多体现在“婚外情”和经济纠纷上。我曾经接过这样一个案子:A女士与丈夫都有着体面的工作,丈夫在其怀孕期间有了外遇,女方气不过找到第三者理论,男方就怀恨在心,不断殴打女方,一个美满的家庭从此伤痕累累。与传统的‘从一而终’观念相比,现代人更追求刺激多样的生活,家庭纠纷的产生,更多源于第三者介入独立的小家庭。现代女性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思想上,都开始有独立的抗争意识。面对丈夫出轨,很多女性不再为了所谓家庭的完整强忍,和丈夫凑合过日子,而是选择抗争。这样一来,夫妻矛盾激化,家庭暴力很容易随之产生。
除了“婚外情”外,经济纠纷也逐渐开始成为家暴产生的主导因素。具有功利色彩的家庭,更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产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客观上促使女性对财产问题看得更为谨慎。这样一来,原本不具有功利性因素的家庭,也会因为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地位,出现矛盾。加上“男权观念”根深蒂固,女性在抗争中遭受“热暴力”也成为必然。
陈晋娟:我认为除了以上两个因素之外,另外一个导致家暴的原因显得有些“不可思议”,那就是“遗传”。这种说法在民间广为流传,事实上也有着确凿的理论支持。“家暴”归于冲动行为中的“反社会性人格”,而这类人群遗传的虽仅仅是父母“易冲动”的性格,但从冲动性格到家庭暴力,更多的是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比如一个容易冲动的孩子,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那么因为耳濡目染家暴的行为,往往孩子也会有家暴的倾向。许多调查表明,家暴家庭成长的孩子,成人后的确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实施者。
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应该怎么办?
段秀毅:如果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要先注意保护自己,及时向周围的邻居求救、及时拨打报警、及时打电话向亲朋好友求救。
如果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医院治疗。可以用拍照、录音、拍摄视频等方式保存好施暴现场、施暴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到医院就医后,请医生作好记录,保存好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等。报警后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做出处罚。公安机关会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我们在作出结论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意愿,综合分析问题的复杂性,对情节特别轻微、取得受害人谅解或者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对施暴者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书面证据,所有大家一定要保留好。
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该如何保留相关证据呢?
于霞:从实务中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一方写下的家暴保证书、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书面证据。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6.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主要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
如何避免遭受家庭暴力呢?
陈晋娟:1、保持自己经济的独立性。在一个家庭当中,往往女性都是站在遭受被施暴方的一方的,所以要想防止家暴,女性要保持自己经济的独立性,有了经济地位,才能掌握家庭的主动权,才有说话权,否则的话,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没有话语权,再加上体力上的弱势,在家暴发生的时候,是没有能力进行阻止的。2、不争辩。夫妻在交流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意见的不和而出现大打出手的机会。因此在交流的时候,如果有争议的时候,看到你家那位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你要及时的刹住你的言论,不要再和他争辩了,偃旗息鼓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办法。3、夫妻交流。一切矛盾都是可以通过交流来解决的,而不一定是非要通过武力来解决。在防止家暴的方法中,交流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在平常的生活中,你要无时不刻的向你的另一方灌输这样的一种思想,自己希望过的是安宁和谐的幸福生活,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琴瑟和鸣的生活这样不好吗?每天都处在那种互相争吵、甚至发生家暴的生活,谁过得下去这样的日子呢?4、自己主动规避危险。在你发现有家暴苗头的时候,自己要主动的规避家暴的危险。可以暂时的脱离让你危险的环境,不要为了逞口舌之勇而让自己陷入家暴的危险,自己要主动的规避这些危险因素,让自己处在安全的范围内,好好健康的活着比什么都重要。5、寻求帮助。在欲发生家暴的那一刹那,你可以寻求帮助来防止家暴的发生,通过邻居或是家人的帮助来制止这场家暴的发生。在邻居们的劝说和拉架下,再加上理智也恢复了一些,这个时候,一场家暴就避免了。6、互相包涵。一家人在一起,需要互相包涵。没有人生来就完美的,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不要总是抓着对方的一些小缺点来说事情,谁都会有一些小脾气,不要把人逼急了,逼急了,什么事都会发生。
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换言之,抵制家暴行为,需要人人参与其中,需要全民监督。很多时候,一个人的力量始终是有限的,但当所有人都团结起来的时候,这股力量将是无穷的。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把筷子就不容易折断。法律有了,最要紧的是落到实处。当抵制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的家暴行为也将会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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