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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危险:对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中“危险性”原则的批判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王岳
摘要:很多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在强制医疗入院标准方面都适用了“危险性”原则,我国《精神卫生法》也在其列。但“危险性”原则是基于三个错误的假设:其一,多数人认为,精神障碍者的暴力行为的频率及可预测性使精神障碍者应该被强制医疗。而实际上,大部分暴力行为都是由没有精神障碍的人行出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精神障碍者的暴力行为比无精神障碍的人群要容易预测。其二,多数人认为,精神障碍者是否存在伤害他人的危险,是可以得到专业医生可靠的评估的。而实际上,伤害危险是没有可靠地评价方法。其三,多数人认为,“危险性”原则会保护精神障碍者和社区免受伤害。而实际上,“危险性”原则可能会增加精神疾病对患者的伤害和较大程度增加社区危险的风险。呼吁参考Large及Richardson的观点及苏格兰精神卫生立法的实证经验,在“危险性”原则基础上补充“拒绝治疗的能力”评定作为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入院标准。
关键词:精神障碍;精神卫生;强制医疗;“危险性”原则;“治疗需求”原则;“拒绝治疗的能力”。
一、“危险性”原则的定义
“危险性”原则是许多发达国家精神卫生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澳大利亚的各个州,以及欧洲多数国家的精神卫生法律[1],以及以色列、俄罗斯、加拿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也都有严格的“危险性”原则[2]。例如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当精神障碍者因发病,对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排除时,才允许对其进行强制医疗[3]。
在19世纪60年代之前,法律规定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仅仅是根据“患者有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即“治疗需要”原则[4]。然而在那段时间,一系列的复杂混合因素,包括反对精神病学和民权运动[5]、允许社区治疗等更加有效治疗方法的出现,使得这个民事收容引起了公众和法律的儿童白癜风治疗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最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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