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医学会于年新公布的诊断基准DSM-V,基本上仍沿袭了此前一直使用的DSM-Ⅳ标准中的内容。但是,就像后文中所介绍的那样,这次公布的诊断基准虽然是一种具有替代性质的新方案,但是还谈不上十分完善,所以也可视作一种过渡方案,是在以往发布的内容之上所提出的一种试行方案。DSM-Ⅳ以及DSM-Ⅴ中对于“回避型人格障碍”的诊断基准,如下页中所示,必须要满足七条诊断项目中的四条及以上才可以。另外,还必须要符合人格障碍的一般性诊断基准。人格障碍的一般性诊断基准的内容为:①患者的想法、感受、人际关系的相处方式、行为方式(这些也被称为“个人行为类型”)都明显地偏离了其所属的文化范围;②个人行为类型缺乏灵活性,不仅限于私生活,甚至会渗透到整个社交生活中;③会给实际生活带来明显的障碍或痛苦;④大多数行为可追溯到青少年时期或刚刚成年的时候,会持续很长的时间;⑤无法归于其他的精神疾病或者药物性、身体疾病。但是像DSM这样具有可操作性的诊断基准,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只要满足了四条及以上的项目,就可以被诊断为“障碍”,而如果只满足三条的话就是“健康”的,这样人为划定界限的诊断方式太过于机械化。三条项目与四条项目只是一线之隔。到底是属于“障碍”还是“健康”,并不是靠这些诊断条件的累计。与其明确地区分出“障碍”和“健康”,不如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具有倾向和特点的状态。因此,本书在后续的内容中,除了特指重度的状态以外,都不会使用“回避型人格障碍”这样的说法,而是采用“回避型人格”“回避型”这样的用语。这些词既可以指接近“健康”的状态,也可以包含形成明显“障碍”的状态。诊断基准在社交行为上表现出抑制、缺陷感以及对负面评价的敏感等,从成年早期阶段开始明显呈现出的种种状态中,满足下列项目中的四条(或以上)即可做出诊断。(1)害怕被批评、指责或拒绝,所以对需要与人接触的工作,采取回避的态度。(2)除非确信自己是受欢迎的,否则就不愿与他人建立人际关系。(3)害怕在别人面前出丑或是被嘲笑,即使是在亲密的关系中也会有此顾虑。(4)在整个社交过程中,会因别人的批评、拒绝而内心受到伤害。(5)由于缺陷感的存在,所以也不愿意主动与他人建立新的人际关系。(6)对社交活动感到不适应。觉得自己没有长处,总是低人一等。(7)由于有丢脸出丑的可能性,所以对于需要冒个人风险,或者某项新的工作,总是会夸大其潜在的风险。(据日本精神神经学会监修高桥三郎等人翻译的DSM-V《精神疾患的诊断、统计指南》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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