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诊断及鉴别诊断如下。(一)诊断要点人格障碍临床诊断依靠病史、神经系统和精神科检查及对照诊断标准。应特别注意,18岁以下不诊断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诊断与普通精神障碍诊断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系统了解患者人格功能的所有侧面,即其毕生的行为模式。(二)ICD-10对人格障碍的诊断要点不是由于广泛性大脑损伤或病变以及其他精神障碍所直接引起的状况,符合下列标准,通常要求存在至少3条临床描述的特点或行为的确切证据,只有当人格的偏向或特征已达到严重界限时,才可做出诊断:1.明显不协调的态度和行为,通常涉及多方面的功能,如情感、唤起、冲动控制、知觉与思维方式及与他人交往的方式。2.异常行为模式是持久的、固定的,并不局限于精神疾患的发作期。3.异常行为模式是泛化的,与个人及社会的多种场合不相适应。4.上述表现均于童年或青春期出现,延续至成年。5.给患者带来相当大的苦恼,但仅在病程后期才较为明显。6.这一障碍通常会伴有职业及社交的严重问题,但也并非绝对如此。(三)ICD-11对人格障碍的诊断要点更新1.按严重程度区分将人格障碍的严重程度评判作为分类的首要步骤,在明确患者满足人格障碍的一般定义后,评估人格障碍的严重程度。(1)轻度人格障碍:人格问题仅影响人格功能的部分方面,如在自我调节能力中存在缺陷,但在亲密关系和同情心方面不存在问题。能够保持一些人际关系、并能胜任工作,因而在某些场合中问题并不明显。一般不会对自身或其他人造成重大伤害。(2)中度人格障碍:人格问题影响到人格功能的多个方面,如自我认知、维持亲密关系的能力、同情心等,因而影响到社会角色、职场和私人关系中的表现,经常并持续性地与他人产生冲突。往往伴有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但未达到长期损害或是危及生命的程度。(3)重度人格障碍:广泛而严重的人格问题,影响到近乎全部人格功能。几乎没有朋友,工作能力丧失或是严重受损,无法履行社会功能。通常伴有对自我或他人的严重伤害。2.采用维度分类ICD-11纳入5种人格特质,可进行补充分类,但并非诊断所必须。(1)强迫型(anankastia):其特点是为了确保事情能按照自身独特的理想发展,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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