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成为我国民之显学,是法学之幸乎?是我国民之幸乎?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一、关于案件本身

一如从前,关于张扣扣一审的争论仍然是热度不减。那篇文采飞扬的辩护词该如何评价\张该不该被判死刑,是焦点中的焦点。在上一篇文章中,仰南君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克制的间接的表明了态度,但意思已经表达清楚了。因为仰南君觉得,这不是一个站队的问题。文采确实好。但实话实说,缺乏对法律足够的敬意。理由是,正义的标准\心路历程的探讨\未得到社会足够的关爱,这些问题都可以论述,甚至可以长篇大论,但要在法律推理的框架之内进行。细言之,应当放在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社会的危害性”项下展开论证。在此框架下,感慨可以,唏嘘可以,百感交集可以,扼腕叹息亦莫不可以。唯独不可以的,是在法有明文规定,亦即有明确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前提下,悍然越过法律规则直接上升到“正义”等法律原则甚至法理不外乎人情之类法律理念的层面,逞其汪洋恣肆之文采。依此标准,如果吹毛求疵的话,公诉意见虽然也有逻辑散乱之嫌疑,却顶多算是法律技术的不足。

依仰南君上一篇的陋见,对于这样一个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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