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永嘉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年家事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了4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近日,永嘉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年家事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了4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双方于年10月生育一女王小某,于同年11月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同意抚养孩子并返还金银首饰才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后,家事法官采取“背对背”和“面对面”调解方式,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争取化解双方家庭矛盾,但双方依旧坚持拒绝抚养孩子王小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到较大伤害,离婚当事人必须妥善协商并落实好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女儿,都一味强调客观原因,推卸己方责任,双方的行为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均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宜予以准许。案例二:原告蔡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与被告翁某于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按农村习俗确立关系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偶有争吵。由于原、被告的工作地点等原因,双方经常有分开居住。原告于年3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审理查明,被告翁某于年4月10日至年5月23日因精神分裂症及医院住院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偶有争吵,但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难免的。被告翁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加关爱,争取使被告早日得到康复。原告所称的矛盾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离婚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在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且女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的情况下,若立即判决离婚,不利于女方病情的早日康复,妇女权益也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案例三: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婚生儿子由陈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年8月5日,原告陈某以其经济条件差、无力抚养孩子且被告潘某又坚持抚养孩子为由向永嘉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永嘉法院于同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潘某,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年9月,原告陈某再次诉至永嘉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潘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在年8月5日就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理应共同遵守。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后,儿子一直由被告潘某抚养,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也不应随意变更其生活环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首先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探望等相关事宜,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助其健康成长。本案中,双方曾就孩子抚养问题在法庭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该协议的时间距现在仅一年多,孩子的生活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被告潘某的经济状况亦未发生不利变化。综合考虑,法院未支持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案例四: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厉某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厉某于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9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年9月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金某随即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年10月金某发现厉某在其车内安装追踪器。同年11月,金某回国在机场遭遇厉某堵截,双方发生争执,厉某抢走金某行李,金某报警处理。同年12月23日,金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厉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金某及其近亲属。年5月20日,在保护令快失效时,金某以双方关系仍然非常恶劣,且厉某仍有威胁、恐吓行为为由申请延长保护令六个月。法院审查后,作出延长保护令期限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本案中,被申请人仍然存在威胁、恐吓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再次报警,可以认为申请人仍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对申请人要求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予以准许。来源:永嘉网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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