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人格障碍的临床表现

  由迷信巫术活动所诱发的人格障碍其主要临床症状与迷信巫术密切相关,表现为鬼神附体的身份障碍、片断幻觉、错觉、妄想、行为紊乱等。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应严格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精神疾病的迷信表现   1.宗教信徒的特殊精神状态:有些虔诚的宗软信徒在进行宗教仪式活动时,可出现意识恍惚、哭笑无常,看到圣灵出现(显灵,即幻视),听到神灵指示(神谕,即幻听》,与神灵产生交流感,以及手舞足蹈或其他自动症性质的动作。这些精神运动现象往往在宗教仪式结束后即可自行消失,恢复正常的精神生活状态。严格地说,这类现象不能认为是精神疾病,而只是正常的“宗教信徒的特殊精神状态,’;基本上不会发生违法或危害行为。   2.神汉、巫婆的神媒行为:俗称“跳大神”、“下神”、“走马脚”。通常表现为先烧香、焚纸、叩拜后.闭目静坐倚上,然后身体轻轻抖动,口中呐呐发声,或低唱几句“引曲”,继而声言“某神仙降临了”。也有站着动刀舞剑、跳跳蹦践,口中呐呐有词,然后表示“神仙降临”。这类活动是通过暗示或自我暗示而进入这种状态的。他(她)们与求神者保持一定联系,以迷信巫术(神媒行为)作为手段谋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根据ccmi〕一n一R(1996)不能诊断为“与迷信巫术相关的情神障碍”。如果有造遥、诈骗、性犯罪或伤害甚至致死等违法案件时,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非妄想性自居观念:坚持迷信的人,通过独自“修行”而最后声称自己已经“成仙”或“成佛”,他们这种信念形成后坚伦不移,并且按照这样的角色或身份来活动,认为自己具有无上的“法力”,可给人治病。这种观念与真正的病理性夸大妄想不同,其实质是一种错误的“自我认同”或“自居”。如果这种人以这种“法力”来给人治病,或以此来迷惑妇女进行奸淫,或诬指别人为“妖魔”或“坏人”进行伤害,由于不是“与迷信巫术相关的精神眯碍”,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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