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普遍有一种印象“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是因为人们总是觉得精神病人“糊涂”不能正常的思考,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首先。只有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患者才有可能不负责任了。而一些轻型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神经症等)患者一般是完全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次,要看病期,病人如果要在病情较、轻或是在恢复期触犯了法律,就要像正常人一样伏法认罪。只有在病人确实不能辨认周围环境,完全不能客观评价周围事物的情况下,病人才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对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强奸、杀人等)而言的,指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作用和结果,并依据这种认识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问题、处理财产、遗嘱和订立合同时,有无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按照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所完成的行为,应认为是无效的。一般来讲,无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受监护,即指定专人代表其去执行其民事行为。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人名义进行活动,维护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

不管是刑事问题,还是民事问题,只要精神病人涉及到法律问题,一般就需要鉴定其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这项工作是由从事司法精神病专家鉴定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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