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上上上个周末,热爱悬疑片的大葱哥去看了霍建华主演的《捉迷藏》,原本对国产悬疑不抱有希望,但冲着我华哥的颜值也必须码这部片子啊~

虽然初衷是我华哥的颜值,但却被秦海璐的实力派演技成功圈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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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此片是根据真实社会事件改编,剧情我就不透露太多啦,听说剧透会被打死哒不过如果你实在想知道剧情,这里先放上韩国版的《捉迷藏》,感受一下吧……

为什么谈起这个电影呢?

很显然,

机智的大葱哥又嗅到了知识的味道……

电影的开场是一段文字:

偏执性精神障碍又称为持久的妄想性障碍,是一组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而病因未明的精神障碍,若有幻觉则历时短暂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其他心理方面异常。

那么问题来了:偏执性精神病也是精神病的一种,影片中的精神病患者苏红(秦海璐饰)由于生活窘迫和内心的贪念,最后一步步成为一个连环杀人凶手,相信机智的小伙伴们都会想到了吧。

精神病?故意杀人?典型的刑法案例啊……

所以今天就来总结一下我国法律中关于"精神病"的相关知识点。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上:

也要根据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如果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有强制医疗这一制度,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时候实施的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调理,该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不负刑事责任。

那问题来了,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畏寒公民人身安全了不负刑事责任怎么办?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种措施主要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在刑法上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但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所以才有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还记得电影的最后,秦海璐那句吓尿观众的话么?

“别走啊,你去哪儿啊?回家啊?我知道你家在哪儿……”

真心被最后这结尾吓尿了……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的认定,如果是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就可以确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成年人,还要根据其有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进行确定。

除此之外,影片中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就是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张家伟(霍建华饰)的爸爸把所有的遗产给了他,却分文没有留给离家出走且生活困难的哥哥张家辉。机智的大葱哥在看电影的时候就条件反射的想到了遗嘱继承中的特留份问题: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在的民法典草案中,继承部分单独成编,遗嘱继承是继承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剧中……生活困难哥哥的没有工作,老爹却把所有的遗产给了小儿子。在民法上,这份遗嘱是部分无效的,因为其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这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那么“特留份”是个什么东东?请听博达慢慢道来: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易主任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特留份的是指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其性质应认定为继承权(人大杨立新教授也赞同此观点),作为特留份部分的遗产,并不是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特定的财产,而仅仅是遗产中的一定份额。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做明确的特留份规定,但是《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个人观点,剧中老爹立下的遗嘱部分有效,侵害大儿子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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