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刚的话:此文写于年。过去7年间,我的很多观点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没有时间修订,就留存历史不足发布在这里吧。此文后来收入我的论文集《多元的性别》出版(山东人民出版社,)。此文无论在当年,还是在今年,对于中国主流心理学界来说,还都是非常“另类”的“异端邪说”。发公号时,受字的最高限额影响,有所删节。

对“性变态”的重新认识

方刚

  心理学关于“性变态”的定义,即使公众没有学过心理学,没有读过变态心理学的论述,也都耳熟能详。为什么?因为这些针对性的少数人群的“变态”的定义,已经成为整个性文化的一部分,已经超越了学科和学术,而具有了“公理”的性质,附加了道德与伦理的含义。性的私人选择,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被权力染指了。

  让我们抛掉观念内化的影响,以超越的视角,人本的心态,来重新审视这些“性变态”吧。

一,心理学定义的“性变态”与“性心理问题”

  虽然我们将颠覆和修改所有被加上“癖”和“症”的与性有关的词汇,但在刚开始论述的时候,我们还是暂时借用一下这些被污名化的字眼。

心理学家所说的性心理障碍又被称为性变态,“是指以性行为的心理和行为明显偏离正常,并以这种性偏离作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惟一方式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精神障碍,不包括单纯的性欲减退或亢进及性功能障碍”。(郭念锋,2005:282)

  性心理障碍临床上包括三种类型:性身份障碍(genderidentitydisorders),如易性癖;性偏好障碍(disordersofsexualpreference),如恋物癖、异装癖、性施虐与受虐癖;性指向障碍(sexualorientationdisorders),如同性恋。

在主流心理学界,常见的性心理问题被归为四大类,即:性角色问题,主要是“性角色失调”;性动机的偏离;性对象的偏离;性能力问题。

关于性角色失调,有学者这样论述:“只是在清楚地知道自己生理结构上属于男性(或女性),但却时而一阵阵地体验着女性(或男性)的情绪、情感。”则可能就属于“性角色认同偏离”了。(郭念锋,2005:464)

  关于性动机偏离,作者认为“正确性动机应是性爱、情爱和相互依存融为一体而形成的”,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就被归为“性动机偏离”,并认为这种偏离包括泄欲动机(指把性伴当作单纯的泄欲工具,只顾自己满足)、奉献动机(多指女性,以性报答对方,或弥补自己的过失,或尽人妻之责)、生育动机(只性爱只为生孩子;性别自我肯定动机,通过性行为显示、证实自己的性别特点和能力)、交易性动机(把性生活当筹码交换名利,或商业化)、享乐动机(享乐主义性爱观),等等。

关于性对象的偏离,包括同性恋倾向、恋物倾向、自恋倾向、幻想和梦恋。前面几种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对于幻想和梦恋的解释是,“性幻想是在觉醒状态下,把性对象和性过程表象化,并且仅仅在表象化的过程中,不经过任何具体性行为而获得性满足。”

关于性能力问题,包括阳萎、冷阴、早泄、女性性交疼痛、射精不能。(郭念锋,2005:464-467)

对于这些所谓的性心理问题,又按其“严重程度”被分为三种:

1,性行为失调:偶发性的,偏离正常的性情绪体验,持续时间很短。个人学习、生活和社会功能基本正常。“患者”明确知道发生此类情绪的原因,并可以自动克制和调整。如:短暂的同性性倾向、恋物倾向、异性厌恶倾向、偶发阳萎,等等。

2,性行为障碍: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某环节上,因各种因素引发了性行为持续性偏离或失常。长期不能自行缓解,“患者”处于焦急状态中,甚至对性行为怀有恐惧情绪,从而丧失了对性行为的自信心和兴趣,影响夫妻感情和日常生活与工作。

3,性行为变态:是以人格变态为基础的性行为紊乱,又被称为“性人格变态”。患者虽有自知力,但因人格缺陷和意志力薄弱而无法自拨。

                                (郭念锋,2005:462-463)

  在“性行为变态”一项中,不仅有易性癖、色情狂、同性恋、双性恋、恋物癖、异装癖,等等,甚至还有手淫癖、口淫癖,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其“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无法改变,难以“治愈”,就成了“变态”;而偶一为之,是“失调”;持续时间久些,是“障碍”。至于当事人是否想改变,是否从这“持续的”“无法自拨”中感到快乐,则不在这个标准考虑之内。

另有心理学者使用“性心理异常”一词,并将其分为性功能障碍、性变态(性取向障碍)、性别认同障碍、同性恋(性偏好障碍)四类。

性功能障碍比较清楚,关于性别认同障碍,有学者认为同性恋也应该包括在里面,即性别认同障碍包含三类,即通常所说的易性癖(transsexualism)、异装癖(transvestism)、同性恋(homosexuality)。“性变态(sexualdeviation)是指性冲动障碍和性对象的歪曲,即寻求性欲满足的对象与性行为的方式与常人不同,违反社会习俗。”(洪妮君、刘秀珠,2003:199)

笔者将若干部心理学教材与经典读物中关于“性心理问题”与“性变态”的讨论进行总结,罗列出如下这些多种多样的“性变态”,而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不止于此。

  自恋癖,也称自恋症、影恋或那喀索斯症,是指个体热恋自己的身体,对自己有强烈性欲要求的状态,是一种以自己为性爱对象的性偏离。

恋物癖(fetishism),以非生命物品作为性唤起及性满足的唯一刺激手段,对象多为女人的头发、毛绒织品、袜子、鞋子、围巾、手套、内衣裤、胸罩之类的东西,且多半是用过的。

  部分身体恋癖(partialism)以配偶身体的某个部分,如大腿或臀部来满足性的冲动。

  异性装扮癖或异装癖(transvestism):“异性装扮癖的标准为,成年人穿着异性服装不是由于特殊文化背景与社会流行风尚所致,纯属个体特殊性为,主要是为了获得性兴奋。”(洪妮君,刘秀珠,2003:202)

  恋兽癖或兽奸症(zoophilia),常与动物性交,甚至是唯一满足性欲的方式。

  摩擦癖,在拥挤的公共场所以摩擦或抵触异性的身体以获得性的满足。

  色情狂(satyriasis),过度频繁的性活动是为了证明自己有强健的性能力。

  恋粪癖(coprophilia),想到或注意到大便时的动作,便能产生性兴奋,而且以此作为其所偏爱的方式。

  嗜粪症(coprophagia),在吞食粪便后感到性的兴奋。

  尿道性欲(sexualurethism),主要是女性,刺激尿道可以产生性兴奋。

  恋尿癖(urophilia),看到排尿动作或正在排尿或饮尿时产生性兴奋。

  恋尸癖,喜欢和尸体发生性关系。

恋污秽癖(mysophilia),指喜欢在污秽的环境中做爱,如在泥地里。

除此之外,还有许久,诸如:恋童癖(pedophilia)、露阴癖(exhibitionism)、窥阴癖(voyeurism)、性施虐癖(sadism)、性受虐癖(masochism)、施虐—受虐癖(sadomasochism)、恋灌肠癖(klismaphilia)、肛交(analsex)、性窒息症(sexualasphyxia)、性焦虑(sexualanxiety)、性恐惧(sexualfear)、双性恋(bisexuality)、性欲亢进(excessivesexualdrive)、缺氧癖(hypoxiphilia),等等。

一本畅销的心理学大众读物的作者写到,一名“性变态患者”,其行为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这些患者大多并非性欲亢进的淫乱之徒。他们大多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完成正常的性生活。

2,他们并非全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的人。大多数患者一般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个性内向、害羞、文雅,具有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对自己性变态行为触犯社会规范亦多有悔疚之心。

3,他们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除单一的性变态所表现的变态行为屡教不改之外,一般没有其它反社会行为。

4,他们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自己是有充分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

“因此法律上评定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他们的异常性行为虽属本身的生理需要,但会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干扰社会秩序,行政纪律或法律将予以追究,以保障社会秩序与普通公民的权益。”(易法建、倪泰一等,1996:344)

但奇怪的是,为什么一个人“本身的生理需要”会“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干扰社会秩序”呢?这倒底是性心理本身的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反思的。

  基于“癖”、“症”等等是负面含义,笔者很早便曾提出,应该用“恋”来代替“癖”。比如易性癖改为易性恋,易装癖改为易装恋,恋物癖为物恋,曝露癖为裸恋,等等。(方刚,2000)由“癖”到“恋”,改变的不是一个字,而是一个巨大的观念变革,意义深远。这些“癖”、“症”成了和异性恋一样受到正视的“恋”,性少数人的选择便具有了平等的位置。所以,本文后面均将使用这些改写了的名词,相信读者可以一一对照辩识。

二,进行“再认识”所应用的理论

  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些“性心理问题”与“性变态”的时候,我们有一些新的理论依据。这些新的理论,使我们得以跳出以往变态心理学的种种思维框架,来站在更高的视角思辨。

1,福柯的性理论

福柯质疑西方的理性史,他认为理性疯了。理性通过排斥疯狂,建立一个他者,并进一步将这个被排除在外的“疯狂”作为自己的知识对象,从而确定自身的统治地位。

  福柯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关于性的先验的事实。相反,我们所拥有的性,我们把它当作事实的性,是被18世纪的性的机器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断变换的性的话语的产物,是社会建构的。

“按照福柯的时间表,性是在19世纪才诞生的,关于性的话语是19世纪的新生事物,在此之前,性的活动不过是一种随意而散漫的肉欲的满足。”(李银河,2001:61)

  在19世纪的西方,人们创造出一套崭新的性话语,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对各种各样的“异常”性行为进行分类和命名。这些行为原本是属于犯罪的范畴,现在归到了疾病的范畴,比如奸尸由犯罪改为疾病,同性恋也是这样。这使性的少数人陷入了病理学的陷阱。

  “在希腊罗马时期之后,一些西方国家经历了边缘性欲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厉控制和惩罚的过程。但是从19世纪开始,对边缘性欲的控制逐步从法律模式转向医学模式。从表面上看,环境变得宽松,但是控制并没有消失,在某些方面反而更加强化。”(李银河,2001:85-86)

  福柯认为性学在19世纪的产生并没有使事情变好,医学模式对人的性仍然处于压制中。

  在福柯看来,这些新的性分类和性命名的效果是对性的异常的社会控制,这种控制在过去是没有的。强化了对他们的控制与“治疗”。

  这一过程中,排斥非生殖的性活动是关键。福柯认为,控制与权力相连,使控制者感受到快感,即使他们清楚地知道控制无效。

  福柯认为,性控制实践中,包括四个战略,分别是:1,性肉体的歇斯底里化。2,儿童的性纳入教育轨道。3,生殖行为的社会化。4,反常快感的精神治疗,又称变态性快乐的“精神病化”。(李银河,2001:91)

  这,就是权力控制性活动的四种手段。个人的性活动成为国家的事务。福柯的政治立场是:伸张个人权利以对抗政府权力。一个社会越文明,国家对私人生活干涉的越少。

  福柯认为没有超脱于权力之外的知识,知识都是某些人权力意志的产物,它们当然是维护这些人的价值观的。人文科学中的真理比自然科学中的真理离权力更近,二者的关系也更为可疑。性也是所有权力都不能忽视的资源。性是权力是以实施的手段。

李银河解读福柯的观点:使性摆脱权力控制就是要在性上做到完全的随心所俗,是性方面的越轨和犯规。(李银河,2001:129)

2,酷儿理论

酷儿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活跃于西方性学界的理论。

酷儿理论的第一个重要内容是向异性恋和同性恋的两分结构挑战,向社会的“常态”挑战。酷儿理论的理论家认为,异性恋体制最强有力的基础在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和性欲这三者的关系上。异性恋霸权认为,性欲的表达是由社会性别身份决定的,而社会性别身份又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

女权主义者、酷儿理论家巴特勒提出一个“表演理论”,她认为:人们的同性恋、异性恋行为都不是来自某个固定的身份,而是一种不断变化的表演。

易性恋者(易性癖者)通过植入或切除某些器官以表达他或她的身份,这不是颠覆性的行为,而正是三种性别的塑造结果。他本来可以不这样的,比如他可以既穿裙子又保有男身就是了。

酷儿理论第二个重要内容是对男女两分结构的挑战。跨性别(teansgender)包括异装和易性,还包括既不异装也不易性但喜欢像另一个性别的人那样生活的人。

酷儿理论第三个重要内容,对对传统的歧视同性恋的文化的挑战。

酷儿理论第四个重要,即酷儿理论本身是一个重要的策略意义,是一种政治联盟,要将一切拒绝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和性体制的人联合起来。

最后,酷儿理论与后现代理论紧密相联,它向传统价值挑战,向传统的家庭价值挑战。

(葛尔·罗宾,2000:1-14)

  酷儿理论家葛尔·罗宾提出“性的等级制”。她认为如果把性仅看作是生理现象或个人心理学的一部分,就不可能对它进行政治分析。她主张性不是一种自然本能,而是被社会和历史建构的。在她提出的性的等级制中,用环形来表示,分为内环与外环。内环是美好的、正常的、自然的、受祝福的性,包括:异性恋的,婚内的,一夫一妻的,生殖的,非商业性的、配偶的、熟人之间的、同代人之间的、私秘的、无淫秽品的、仅用身体的。外环则是邪恶的、反常的、不自然的、受诅咒的性,包括:同性恋的、非婚的、滥交的、非生殖性的、商业性的、独自一人或群体的、陌生人之间的、跨代的、公开的、有淫秽品的、使用工具的、虐恋的,等等。

同样,性的等级制的另一方面,划清和保持好的性行为和坏的性行为之间的那条想象中的界线是需要的,围绕把线划在哪里是一直处于论争中的。因此性在现实中被分为好的性、有争议的性、坏的性。好的性,如正常的、自然的、健康的、神圣的、异性恋的、婚内的、一夫一妻制的、生殖的、在家里的;有争议的性,如非婚异性恋伴侣的、滥交的异性恋、手淫、长期隐固的男女同性恋伴侣、泡酒吧的女同性恋者、在浴池或公园滥交的男同性恋者……

在坏的性里,则包括反常的、不自然的、有病的、有罪的、出格的,如异装者、易性者、恋物者、虐恋者、商业性的、跨代的,等等。(葛尔·罗宾,2000:32-33)

葛尔·罗宾指出,这个标准是文化和社会的,因为在不断变化中。昨天坏的,今天就可能是有争议的,明天可能就变成好的了。(葛尔·罗宾,2000:15-87)

3,性人权理论

  性人权理论认为,性不是一种和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权利,而是与生俱来的人权,应该站在人权的角度考察人类性的多样性。

赵合俊认为:“性人权就来源于‘人性’、性的尊严和价值,其目的也是维护‘人性’、性的尊严和价值。性人权注重一般的‘人性’,更注重每个人的独特的‘人性’,强调每个人独具的性的尊严和价值。”“性自由权、性平等权、追求性福权,就成了三种核心的性人权。”(赵合俊,2007:5)

  性人权具有普世性,性道德则具有文化性和历史性。因此性人权与性道德的关系应该是:性人权是性道德的基础,对性道德的评价以性人权为转移。维护性人权的性道德就是性道德,危害性人权的性道德就是伪性道德。

  人权首先是道德权利,首先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性是一种人权,那么性就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每个人均可以在不危害他人前提随心所欲。

性人权并非目的,而是为了维护性的尊严,促进性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达成全人类的性和谐。为此,必须对“性的道德霸权主义”进行根除,提倡性的人道主义。性的道德霸权主义会以自己的性价值观为标准,打击别人的性价值观和性选择。理想的性社会类似一个迪斯科舞场,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跳自己的性之舞,但所有的人之间又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和谐。(赵合俊,2007:8)

  一个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着眼于用法律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还是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果是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人,给每个人一些性份额,个人对性的享用不能超过这个份额。如果是后者,人是主动的、个体的,性是个人的事,只要不损害他人,社会不该管。从性人权角度看,立法的指导思想显然应该是后者。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在性上没有统一的性道德。制定性道德时必须考虑到人的个性的多样化。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他自己的身体,他的身体只属于他自己,不属于父母、社会、配偶或其它人。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

谈到性人权,不能不谈《日惹原则》[1]。年11月6日至9日在印度尼西亚日惹市召开的法律专家国际学术会议,通过了《日惹原则》,强调了国家在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歧视的义务。

《日惹原则》针对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相关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广泛的人权标准及标准的应用。原则强调了国家在实现人权中的基本义务。

《日惹原则》强调,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应该平等享有所有人权。“性取向”是指每个人受到特定性别的人的情感、浪漫或性的吸引的可能,这里使用的性取向分类是异性恋、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和双性恋;“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属于某个特定性别的深刻感情和内心感觉,这可能与出生时分配给他或她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认同和外部特性感觉——例如衣着、癖好、言语方式、社会互动以及个人和文化表达的其他方面——的表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根深蒂固的,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的基本方面,对个人的认同和归属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来自世界上各个地区,来自所有种族、宗教和文化,而且像人类的人口一样具有多样性。尊重性权利、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实现男女平等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传统的男女角色的改变是在社会中实现完全平等的必须。各国必须着眼于消除偏见和习俗所称的性或性别优势与男人和女人的刻板角色,采取措施努力修正男人和女人的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有权享有所有人权,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或歧视。这些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好,其目的或结果是取消或损害在平等的基础上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

《日惹原则》特别呼吁:废除所有给性别认同表达——包括通过衣着和行为举止进行的性别认同表达——定罪或者拒绝给予人们用改变自己的身体作为表达自己的性别认同的方法的机会的法律;帮助那些寻求性别再造者获得有资格的、非歧视性的和无偏见的治疗、护理和支持,使那些希望自己的身体符合他们自我认定的性别身份的人能够这么做。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不应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或心理治疗或检测,或被关在医疗机构中。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不是需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

《日惹原则》特别提到:“确保任何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精神或心理咨询和医疗不明确地或暗中地把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作为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来对待。”

三,对“性变态”的质疑

带着上述理论,我们就很容易重新审视三类主要的“性变态”了。

1,对“性别认同障碍”的反思

所谓“性别认同障碍”,又称“性身份障碍”,是建立在男女二分法的基础上的。酷儿理论对其做了理论的驳斥,而《日惹原则》已经确定了相关选择国际法范围内的平等权利。

  心理学家对此的论述是:“个体在生物学上的‘性’,与心理学上的‘性别’以及社会学上的‘性角色’,未必总保持一致。所谓‘性别认同’,就是把自己在生物、心理和社会学方面的‘性’协调一致,把自己看成男人或者女人;否则,便是性别认同偏离。性别认同深受后天教育的影响,所以‘性别认同’的教育十分重要。……如给孩子取什么名字、穿什么衣服、买什么玩具、做什么游戏,都具有性别认同教育的意义,同时就把社会关于‘性别角色’的观念灌输给孩子。如果给男孩取女孩的名字,穿女孩的衣服、留女孩的发式,并教他一些适于女孩的歌谣和动作,那么,这种男孩就容易形成‘女性’的特征,表现出‘女性味’,当他们长大之后,就极易出现‘性别认同’困难,出现性心理障碍。”(郭念锋,2005:458)

  在笔者看来,首先,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这样的用法就有所不妥。而应该改成“生理性别”、“心理性别”、“社会性别”。它们并不属于某一学科研究的对象,而强调的是其判断属性。

  三者并不一定保持一致,并不是当事人的问题,而恰恰是要求保持一致的文化本身有问题。也就是说,三者原本就不需要保持一致。具体而言,一个人是生理男性还是生理女性,与他自我心理认同为男性或女性没有必要的关系,与社会性别角色所要求的男性和女性也不应该划等号。但长期以来,文化将这三者划了等号,对于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人给以歧视甚至敌视,这才是他们出现心理问题的根本原因。

像上文所称的取名、穿衣、玩具、游戏这些性别分明的“性别认同”教育,本身就是一种二元化的思维模式,本身就是对男女两性的刻板化塑造,阻碍了作为个体的人多元发展的可能性。传统的男性气概与女性气质的二元划分已经被社会性别研究一再证实是错误的,双性化气质是最理想的人类气质。同样是美好的性格气质特点,为什么不能男女都同时拥有呢?用这样的眼光看,所述所谓“一阵阵地体验着女性(或男性)的情绪、情感”,不正是跨越男女二元划分的成功体现吗?   

  只有当我们不再认为生理性别、心理性别、社会性别三者必须是统一的才“正常”之时,不同选择的存在才变为合理的。

  如易性恋,就是心理性别与生理性别不统一。易装恋,就是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不统一。

基于这种视社会性别、生理性别、心理性别不能一致的人的普遍存在,西方学术界近年提出“跨性别”这一概念。世界上不再只有男人和女人了,而有了跨性别人。

跨性别论述通常有两条对立的线,一条来自医疗体系,聚焦于跨性别主体的成因、分类、诊断、治疗等等。形成对跨性别人的有限认知和严厉管理。他们是消极的客体,任医生下刀。

另一条是跨性别运动分子的论述,出于主体经验的,摆脱了简单的本质主义,代之以充满差异和多形态的人生。(何春蕤,2004:1-2)

后者,是反对二元论述的,它指出:医学、心理学把性别歧视医疗化和制度化。

有一种常见的说法,说跨性别人是“装错了灵魂的身体”,对此,何春蕤反驳说:“第一,身体和灵魂二分的说法,简化了众多跨性别主体在性别、年龄、社经地位、外貌、体型等等方面的差异存在条件(这些条件状态都可能影响到”装错了身体“的说法能有多少说服力)。第二,身体和灵魂二分的说法更掩盖了跨性别主体在斡旋身体与灵魂之差距错置时所做的日复一日的打造工程(这些打造工程也持续折身”装错了身体“的意涵和表现。”(何春蕤,2004:10)

  易装行为古已有之。在笔者看来,对于男女着装反串,男装女装被认为帅,花木兰就这么干的,但是女着男装才受歧视,认为妖。背后是因为男人这一形象是高级的,女人是低级的。

有三个学科领域对反串有兴趣:精神分析学、人类学、妇女与性别研究。精神分析认为男女应该有别,视扮装为性别倒错,认为是成长中的创伤或不良教育所致,是要进行治疗的。人类学平等看待之,田野调查发现这不是问题,许多民族和文化下就是着装反串的,人们生活的很快乐。妇女与性别研究认为扮装是文化的产物,是一种表演,女权主义学者巴特勒便持此观点。

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对反串着装都有很大的容忍度,对伶人、相公也很宽容,这与对同性恋的包容异曲同工。只是五四运动之后,西方理性精神进入中国,才逐渐形成对反串着装的歧视,以及对同性恋的歧视。

  笔者接触过许多易装恋者,其中一个对我说:“高跟鞋本来就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发明了给自己穿的,后来宫里的女人们学着穿了;苏格兰的男人就穿裙子,没人觉得他们有病。”显然,在这位易装恋者看来,男人穿女人衣服纯属个人喜好,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易性恋也是一样。“在某些文化中,有错误性别认定的人常常被认为是巫医和占卜师,并被当成智慧的化身。“(巴隆·杜兰德,2006:383)

易性恋者的数目非常多,有学者统计生理上为男性心理上为女性的人在瑞典是3.7万分之一,在澳大利亚是2.4万分之一,在荷兰是1.1万分之一,而生理上为女性心理上为男性的人在这三个国家中分别为10.3万分之一,15万分之一和3万分之一。(巴隆·杜兰德,2006:382-383)全世界以50亿人计算,就是几十万到几百万人,比许多民族的总人口还要多。

说到跨性别,不能忽视掉另外一些人群。单纯从生理上讲,其实有五种性别:男性、女性、雌雄同体(指真的两性人,既有睾丸又有卵巢的人)、男两性人(生理上具有更多男性特征,但也有一部分女性生殖器特点的人)、女两性人(指有卵巢,但也有一部分男性生殖器特点的人)。每1000个出生的婴儿中有17个可能有某种程度上的两性特征。但是,医生发现有生理学上的性别模糊时,把它当作急诊,立即进行了手术。“有越来越多的儿童内分泌学家、泌尿外科学家和心理学家开始质疑实施这种不可逆转的早期性别手术是否明智。”(巴隆·杜兰德,2006:385)在笔者看来,我们其实在对如此庞大的人群进行着“种族灭绝”。

2,对“性指向障碍”的反思

性指向障碍,又可称为性对象障碍。所谓性对象障碍,显然不是建立在性的娱乐价值观与性的爱情价值观基础上的,被认为属于性对象障碍的,均是影响生育的,比如同性恋、双性恋、自恋、恋物、幻想和梦恋,等等。

如果我们以性的爱情目的论、娱乐目的论来看同性恋,就没有任何问题。中国人过去喜欢说的一句话是:“爱情是两颗心灵间的感情。”那么,同性恋有什么不可呢?为什么当两个同性相爱的时候,我们要盯着他们身体上的相同之处呢?

对于同性恋,近年来人们的宽容态度越来越普遍了,因此本文不作深入论述。双性恋较之同性恋受到更多指责,包括来自同性恋者的指责,仿佛双性恋者是更“淫荡”的人,因为他们“男女通吃”。按着酷儿理论,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本来就都应该是解体的概念,人是处于变化中的,我们不能做简单的分类,顶多说某人此时正在与同性相爱或与同性做爱,而不能称之为一个同性恋者。

自恋,爱自己并不伤害他人,自恋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性自慰的进一步延伸而已。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怎么可能爱他人?怎么可能爱世界?一个人有权利选择只爱自己,只和自己做爱。

看看一些心理学家是怎么说的吧:“没有明显客观原因的独身主义者、不涉及同性恋的极端女权主义者或男权主义者多少都有一些自恋癖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是自恋癖者。”(易法建、倪泰一等,1996:387)“没有明显客观原因的独身主义者”,这背后的潜在价值观是,独身主义者是不好的,异性恋婚姻才是唯一“正统”的选择。至于对“极端女权主义者”和“男权主义者”(一个父权社会中有几个男人不是男权主义者呢?),更是概念混淆,令人哭笑不得。

幻想和梦恋,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很好的性的自我完成工程。每个人都有幻想和梦恋,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区别而已。

物恋,如果是偷窃别人的衣物,属于法律问题,犯的是偷窃罪。而如果是自己去商场买来异性衣物,并将性欲投放其上,我看不出伤害了任何人。当事人自己从中得到满足,我们有什么权利说他们有问题?异性的性感内衣对每个人都有性吸引力,只不过对恋物者的性吸引力更大而已。我们的某些婚姻指导专家常教导妻子们去穿上性感内衣吸引丈夫,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也是在鼓励“恋物癖”吗?

  部分身体恋,比如大腿、臀部或足部,甚至也包括乳房,确实都可能是很美的,确实都可能是产生性欲的。恋乳者在乳沟间抽插阴茎到高潮,恋其它器官的人也可以只让自己的性器官和那个器官发生性接触,只要双方愿意,有何不必?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性病和艾滋病。身体恋者更重视性的爱抚,而不将性爱简单地理解为生殖器官的抽插,他们的性感带是弥散的,是更懂得性爱的人。情侣间,当女性一方不愿意被插入时,要保持“贞操”时,就都是“部分身体恋癖”了。

动物恋,无论是长期没有人作为性对象的情境中的行为,还是自己选择和喜欢的行为,均无可厚非,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虽然有动物保护组织指责人兽交侵犯了动物的权益,因为无法证实动物是否同意了。但是,正如宁应斌指出的,动物不像人那样对性有道德价值,不能拟人化。(宁应斌,:77-79)对于动物来说,爱抚它们的皮毛与和它们做爱,是同样的关怀表现。事实上,正是因为大家认为动物低贱,才会反对恋动物。人们把动物关在笼子里、训练它们表演、宰杀他们、阉割它们,等等这些才给动物带来痛苦,但并不会被指责有道德问题。动物恋在历史上普遍存在,人们都有不同的动物恋的倾向。

  对于“恋童”,宁应斌认为,应该把恋幼、恋童、恋少分开。对少年的恋爱自古始然,非常正常,他认为将“恋少”作为心理问题治疗是“矮化儿童主体,妖魔化跨年龄恋情”。(宁应斌,2007:)

  法律应该归于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侵犯应该受法律之惩,但不能造出一个恋童来处罚大家。这是法律问题,不是心理问题。心理恋童没有过错。“其实这种近年来流行的心理医疗根本是变相惩罚或污名,把心理正常的人当作精神疾病,以正当化禁止恋少的法律。”(宁应斌,2007:)

  恋尸,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赵合俊提到,在美国的法律中奸尸不再与其它形式的“对尸体的冒犯”相区分,即不认为它是一种性犯罪。而且,赵合俊指出:“从性学研究者的角度,与尸体发生性关系不应该被理解为对尸体的冒犯,而可以被理解为对尸体的‘亲近’”。[2]虽然这仍然是可以讨论的,但应该是在法律范畴内讨论。恋尸与上述“性变态”一样,不能因为多数人不采取,并且不理解,甚至反感,就简单地视为喜欢恋尸的人为心理变态。

3,对“性偏好障碍”的反思

  摩擦恋,在拥挤的公共场所以摩擦或抵触异性的身体以获得性的满足。但是,如果这是那位异性同意的,或者甚至就是情侣间的一种性满足方式,就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只有当别人不同意,强行那样做的时候,才是问题。因此,通过摩擦达到性快乐不是错误,也不是病,而可以是一种性游戏的方式。强行对别人这样做,是法律问题。

恋粪者在想到大便时的样子达到性快乐,而嗜粪者则是吃大便了。无论想还是吃,大便本身不应该算作一种私有财产,只是废弃物。所以即使对别人的大便产生性欲望,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这和从垃圾堆里捡回几个废纸袋回家是一个道理。恋尿也是一样。谴责这种性选择的人本质上是认为排泄物是脏的,因此与排泄物连在一起的性行为也是受污损的。但是,人家自己不觉得污,或者污了反而快乐,关你什么事?为什么你就有权利定人家为病,要治疗人家?

  污秽恋,人家喜欢在污秽中性爱,和别人也没有关系。

尿道性欲,性自慰的一种方式。人体属于皮肤和粘膜的结合部位,通过刺激都可以达到性快感。尿道是这样,肛门和口腔也是一样,所以肛交和口交也一样可以带来性快乐。都是自己的身体,自己怎么用,也不关别人的事。情侣的身体,只要情侣同意这样用,也是人家两人间的事,不是性变态。如果情侣不同意这样用而强迫这样用,就是强暴,是法律问题,仍然不能因此就对所有喜欢这种行为的人进行贬损。

  色情狂,定义的关键是“过度频繁”,但什么样的频律才算“过度频繁”,却没有人能够给我们一个定义。每个人的性潜能是不同的,只要他不是强奸,一天做多少次都是他和伴侣的权利,不应该算障碍或“心理问题”。性欲亢进也是一样。一个人喜欢美味,他会成为美食家;一个人喜欢旅游,会成为旅游家;为什么喜欢做爱,就是需要治疗的呢?

所谓“露阴癖”、“窥阴癖”,未经过他人同意,强行向他人展示或窥视,显然是侵犯他人的人权的,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讲是错误的。但是,如果经过他人同意向其展示或观看,则是没有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是无罪无错的。我称“露阴癖”为“裸恋”,如果是在公认的裸体浴场,裸恋就是最受欢迎的,最合情合理的。我称“窥阴癖”为“窥视恋”,有人想看,就有人喜欢被看,关键是他们要找到一起。是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剥夺了裸恋和窥视恋者找到志同道合者的机会。

性施虐恋、性受虐恋、施虐—受虐恋,同样道理,有人喜欢在性爱中打人,有人喜欢在性爱中被人打,他们有自己的游戏模式,他们相互尊重对方的意愿,这就只是一种娱乐和游戏,而不是任何变态或心理问题。

灌肠恋、性窒息恋、缺氧恋,从生理上来讲,这些行为都可以给我们带来性的快乐体验。只要是当事人愿意的,就和任何人没有关系。我们只需要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在做的过程中不要不小心伤害自己就可以了。

残恋,性爱对象指向残疾人;肥胖恋,对雍肿肥胖身体的性爱。这些都打破了对“健康美体”的霸权,蔑视主流的审美标准,更是个人的自由与少数人权益的张扬了。

除上述外,在性爱中戴上自己喜欢的面具的面具恋,或打扮成自己喜欢的形象的异装恋,或者打扮成外星人般的异形恋,都是一种各人性的喜好与娱乐而已。宁应斌专有论述异性恋,认为除打破对“健康美体”的霸权意识外,还有二层重要意义:1,异型性器官与人不可,颠倒了性想象。2,反叛了异性恋统治的身份认同。(宁应斌,2007,77-79)

4,其它“性障碍”

  至于性心理问题中提到的那些性能力问题,在我看来,这些不是问题本身,而是问题的结果,多数是因为心理问题引起的。如女性性交疼痛,排除器质性原因,本质上是因为她还没有准备好性交,没有性兴奋。是男人太急着插入了,所以女人才会疼痛。所以这仍然是文化的原因,没有很好地教育那个男人应该怎么在性爱中尊重女性。

性焦虑、性恐惧,这些同样是文化带来的。在一个视性为自然的开明社会中,在一个没有性禁忌的阴影的社会中,就不会有关于性的焦虑与恐惧。

四,“性变态”与“性心理问题”的本质

1,对非生殖目的论的排斥

人类历史上,关于性的目的,有三种主要的价值观。分别是:为了生育,为了爱情,为了娱乐。如果我们认为性是为了生殖的,那么上述种种“性心理问题”、“性变态”,都是不符合这一目的的,物恋也好,易性恋也罢,都会影响到生殖。乱伦也会被认为对后代的健康有很严重的影响。所以,这些“性心理问题”和“性变态”都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治疗”。

而如果性是为了爱情和娱乐呢?至少有对象的性行为,如同性恋、乱伦,以及易性,都是可以的,都不影响爱情,甚至本身就是为了满足爱情的。而如果是性是为了娱乐,那么,上述种种性心理问题与性变态就都不存在任何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认为这有助于他的娱乐,他就可以做。

所以,在笔者看来,首先,对上述性心理问题与性变态的界定,一个基本的依据是性应该是为了生殖的价值观。凡是不符合这一价值观的,都是“变态”。在今天,这一价值观其实已经立不足脚了,性的生殖目的论已经被大多数公众所抛弃,但是,以此为基础的对性变态的界定,因为其性的生殖价值观被隐藏起来了,所以其本质不容易被人识破。

  这种惟生殖目的论在下面的表述中曝露无疑:“正常的性欲发泄,是在发育成熟的异性之间进行的,是以阴茎插入阴道的两性器官为主体的性交行为方式。凡是不用正常的性器官而进行性欲活动,以得到性欲满足的,都应属性变态之列。”(易法建、倪泰一等,1996:343)

  这是典型的性器官中心论,本质上是唯生殖目的的。性行为实现本来就是多元的,为什么一定用性器官?我们身体凡是能够带来快感体验的,都可以成为我们的性器官。女性性感受原本就是弥散的。以阴茎、阴道为性爱中心的观念,更是父权意识的体现。

  2,少数人与多元选择被污名化

  “性变态”的种种,因为其人数少,所以被视为“变态”,是对“常态”的一种出轨。但是,为什么多数人所做的就是对的呢?通过对“性变态”的重新解读,我们不难看到,这些性的少数人才是真正开发了身体性潜能的人,是将性爱的多种可能性全面挖掘了的人,是真正使性爱变成可以更好地满足娱乐与爱情功能的人。所谓的“变态”、“异常”、“反常”,不过是针对生殖目的论的变态与反常。

  但是,因为基于性的生殖目的论的性价值观已经根深蒂固地深入大多数人的思维中,所以,多数人以自己的价值观为标准,将少数“越轨”者归入另类,进而进行了污名化。我们不想说“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我们只想说,性是每个人的私事,每个人有决定自己性行为方式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够因为其为多数,拥有权力,便将少数人的私事定义为“异常”的“另类”,然后进行污名化。

  心理学家可能会辩解说,在心理学家的字典里,“变态”是一个中性的称谓,没有褒贬含义。但是,奇怪的是,心理学同时称智商非常高的确为“智力超常”,却不说是“智力变态”。而且,“变态”这个词至少在公众的感知中已经被污名化了,会将之等同于“病态”。这种污名化的过程,心理学是有责任的。这不仅因为心理学家一直在“治疗”着“变态”,还可以看一看变态心理学方面的论述,当“癖”、“症”这样的字眼满天飞的时候,就很难让人信服“变态”只是一个中性的称谓。比如,郭念锋主编的《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这样写到:“比如对待同性恋,精神病学已经将其排除在精神病之外(见CCMD-3),不认为它是异常心理和行为;但咨询心理学仍然认为它是心理不健康的状态,对这类求助者必须予以心理学帮助。”(郭念锋,2005:461)说来说去,同性恋还是要“治”的。

  洪妮君和刘秀珠编著的《变态心理学》,称“性心理异常”为“疾患”,并且与精神分裂症、精神官能症、人格疾患、身心疾患、攻击行为等等并列,其价值倾向也是非常显著的。而且,编著者写到:“如果性行为失去了自然属性,就会发生性心变的变态。事实上性心理的变态十分常见,对两性,尤其男性的心理健康影响较大。”(洪妮君、刘秀珠,2003:192)可见,性心理变态被视为非“自然”的,是一种影响“心理健康”的不健康因素。

  易法建等著《心理医生》:“美的事物终有其不尽美的一面,性爱的航船也会遇到暗礁、险滩,也有搁浅、停帆的日子,它有一个令人不舒服的名称——性心理障碍。”(易法建,倪泰一等,1996:309)而性心理障碍主要分为性功能障碍和性变态,可见,在这里性变态也不是中性的。

3,贴标签是真正的“病源”

社会学有一个理论,叫“标签理论”。“变态”也好,“异常”也罢,都是一种标签。多数人、拥有权力的人,给少数人、没有权力的人,贴上一个变态的标签,进一步加重社会对其的偏见与歧视。而被贴上了标签的一方,也被观念内化了,戴着这个标签便觉得自己“变态”、“有病”,觉得自己需要去看心理医生了。

所以,性的少数人群与弱势人群本来是没有病的,本来是可以很快乐地接受自己的性方式选择的,但却被这个标签害了,是这个标签把他们弄得心神不宁、自我否定。而不是他们的性选择本身。是“变态”的标签造就了心理问题,而性选择本身带不来心理问题。

如果我们的社会是充分尊重性人权的,充分尊重性的多元选择的,就不会有这样的标签,选择了少数性行为方式的人也不会觉得自己有病。可见,有病的是社会,而不是做出性多元选择的少数人。

我们从中国同性恋者过去20年自我认知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来。1993年,我开始做同性恋调查的时候,中国所有可以看到的关于同性恋的信息都在说他们“有病”,需要治疗。所以我只能在心理门诊和少数同性恋者集聚的公厕找到他们,他们也普遍自我否定,认为自己有病。而在今天,随着同性恋亚文化的开展,公众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宽容,“变态”的标签被揭了下去,同性恋者的自我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几乎很少有人因为自己是同性恋者去看心理医生了。可见,在“去病化”的过程中,文化、观念与标签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公众对手淫的态度变化也是一样,曾一度存在“手淫癖”的说法。《十九世纪应用大辞典》,认为自慰会有“致命后果”,进行谴责。1819年出版的《医药科学辞典》中写到:“(自慰)会引发几乎所有的急性和慢性疾病”,无法治愈的自慰者,结果就是死亡。狄德罗等编的《百科全书》,也称之为变态。1897年,霭理士的《性心理学》认为有节制的自慰对健康的人并不会造成严惩的危害。(让·史坦杰尔,2006,13-15)在这种否定手淫的文化下,手淫者会认为这很有害,而今天已经很少有人有这样的认知了。

五,心理咨询中的态度问题

1,咨询的方向

 (受字数限制,删除。请参考我和杨志红的专著《肯定性咨询法》)

2,道德的讨论

(受字数局限,删除,欢迎查看《多元的性别》一书)

参考文献:

(从略)

方刚老师“性教育”+“性咨询”双课工作坊,北京,12月14-18日,报名联系人孙老师,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以看到详细介绍。

作者介绍

方刚,性与性别研究专家,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联合国“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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