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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
实体要件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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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莎
治疗可能性不管是基于父权医疗照护的思想,还是警察权防卫社会的考虑,将患者非医院,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治愈患者的疾病,防止其对社会再次造成危险。那么,当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不具有治疗可能时,是否可以强制其入院呢?
英国是实施开放性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先驱,根据其《精神保健法》的规定,医院认为患者“治疗不可能(untreatable)”,可以拒绝其入院。对于精神障碍犯罪者,法院医院接受治疗时,也会考量治疗是否可能等因素。该要件的设定原本是针对人格异常者,医院内有效改善的就让其接受治疗,治疗成效不明显的则由其他渠道加以管制。但是,这一要件也引发了很多批评。年一名年幼即不断犯罪,且有药物中毒现象的38岁男子,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一个6岁的小孩被判终身监禁。在此案发生前,该男子被判定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严重精神病质人格到精神科就诊,但由于精神病质人格不具有治疗可能性而被拒绝入院治疗。因此,英国开始出现以治疗必要性取代治疗可能性的看法,且认为危险性高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适时地被拘束。而为了适应这种拘禁,医院和监狱之外的其他的收容机构。
如果以治疗可能性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要件,就可能面临对于社会秩序有危险的患者,因为没有治疗的方法而释回社会,造成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此要件中的“治疗”概念的解释才如此扩张且充满争议。年,在Reidv.SecretaryofStateforScotland案中,Reid(被诊断为人格异常)杀人罪名成立,医院。年7月,Reid向法院申请出院,法院以其再犯危险性仍高位由,拒绝其申请。Reid根据年《精神保健法》第17条第1项中“患有精神障碍,有异常攻击行为或无责任的行动时,以治疗减轻、防止其症状恶化”为强制住院的要求,主张既然入院时以“治疗可能性”为判断要件,出院时此要件的有无也是关键所在,进而主张自己已经没有治疗的可能性要求出院。审理此案的英国苏格兰贵族院认为,所谓的“治疗”,病不仅限于有效改善患者症状,只要可以减轻、防止疾病恶化,就可以成为治疗。并认为,Reid在医院里,由于环境、作息安排等,控制自身情绪的能力增加,这就可以认为其具有“治疗可能性”,而否决了其出院的要求。
年,英国针对治疗可能性进行修法,Reid此时再次申请出院,仍被拒绝。因此,Reid连同其他三名患者,向欧洲人权法院主张原贵族院的判决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项e款。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强制收容不仅限于为了治愈患者症状或者减轻其症状而需要临床治疗的情形,还包括为了防止自他伤的危险,而必须加以管理、监视的场合。因为人格异常者再犯危险很高,因此贵族院拒绝Reid出院申请并不违反公约。而且,即使不具有治疗可能,对于Reid来说,医院中,由于环境良好对其也有益。
其实,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治疗”概念的扩张性解释,已经暗度陈仓地将保安目的带进“治疗可能性”的概念之中。将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入院治疗,除了解除迫在眉睫的危险外,另一重要目的则是借由医疗手段,缓解精神疾病症状,进一步消除其对他人、自身的危险。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目前医患关系十分紧张,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极为不信任。将“治疗”做扩大解释,可能激化患方乃至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误解。因此,作者认为,我国“治疗可能性”要件应当采取限缩的解释,应当理解为医学上可以“治疗”。对于上文提到该要件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某种程度上有过度忧虑的嫌疑。担心没有治疗可能性的精神障碍患者会造成对他人的严重危害,是因为社会大众普遍认为这些患者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危险性。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资料显示,由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犯罪事件,远不及所谓正常人所引发的犯罪。因此,对“治疗”作限缩性解释,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
人类社会拘禁精神障碍患者的初始目的只是消极隔离,不带有治疗、照护的目的。历经多次改革,精神障碍患者人权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虽然多数强制住院治疗制度仍以患者的危险性为要件,但是,作者认为危险性要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缩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空间,现今世界精神医疗潮流仍以淡化保安色彩为主要诉求。既然如此,将没有治疗希望者,单纯因为未来危险而长期拘禁的作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尽管我国《精神卫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治疗可行性”要件,窃以为该要件应当是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的应有之义。
结语其实,不论基于何种思想,采取何种模式,学者们都是以各学科的内在价值诠释当代社会控制的技术。父权思想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欠缺自我思考能力者的最佳利益,警察权思想则主要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和秩序。二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现今各国法制多将两种理念加乘以构筑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我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实体要件规范中,同样体现了这两种思想,不过,现有法律规定中,不仅要对自他伤危险性与医疗必要性加以规范,还应当扩大解释为含有治疗可行性的要件,对于医疗行为不能够控制或改善病情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以非拘禁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王丽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
?中国医师协会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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