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自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家暴不会随着法律的出台而消失,拒绝家暴,需要你我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11月24日,桓台县妇联权益部部长陈晋娟、桓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段秀毅、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霞做客《午后时光》,共同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遇到家暴后怎么办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意义。

我县近三年来家暴案件接访情况:年来电来访75件次,家庭暴力类案件9件次,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18%;年来电来访77件次,家暴案件类13件次,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25%;年来电来访85件次,家暴案件类30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50%,年1—10月份来电来访56件次,家庭暴力类案件15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31%。家暴案件呈现以下共性特点:家暴案件多发生农村,以无业女性受害者居多,施暴者年龄多集中在30—50岁之间,施暴者均为男性,多因财产纠纷和外遇发生,屡访、重访较多。

主持人: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是打了一次就算,还是十次八次才算?需不需要构成伤残等级?

于霞:很多人搞不清楚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别。我从四个方面来说一说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不同吧。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的双方是不平等的,而家庭纠纷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来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并让其产生恐惧的行为,而家庭纠纷的目的是说服对方,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问题;从使用手段来看,家庭暴力多使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家庭纠纷一般就是争吵、协商;最后从身体伤害方面来看,家庭暴力是有伤害的,而家庭纠纷则没有身体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中是这样给家庭暴力下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范畴来说,有4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折磨、性暴力、经济控制。《反家庭暴力法》中还规定,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对于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而言,一旦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可以说《反家暴法》所能保障的权利范围更加全面,从全方位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主持人:公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有哪些措施呢?

段秀毅:我们的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普遍反映,部分家暴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有的被侵害人不知道要远离加害人,也不知道去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通过哪种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只知道有困难找警察,而不清楚具体的维权途径。还有部分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是家庭矛盾、是私事,外人不应该干预。在反家暴工作中,我们建立了反家暴两级联动工作机制。在基层派出所全部设立了反家暴工作站,为重点人员建档立案,定期回访强化教育效果,防止家暴反弹。县公安局还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辟了伤情鉴定绿色通道,根据报警中心提供的案情证明,受害人可直接到法医鉴定中心也就是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主持人: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那么,接下来我们谈一谈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和心理因素有哪些呢?

陈晋娟:可以说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我接访的情况来看,很多施暴者在家和在外面可以说是判若两人。在外人面前温文尔雅,在对妻子实施暴力时却性情大变,与平时判若两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存在很大的心理问题。施暴者心理上更脆弱和有不安全感。内心有一些冲突无法解决,打人后也会后悔。很多施暴者在殴打完妻子后却又对妻子百般讨好,让对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数次被殴打后,有的女性不再选择反抗,而是“认命”。施暴者的心理活动发展很不平衡,某些心理是在幼年时期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施暴者有人格障碍,包括攻击性、偏激性和偏执性等等,心理和人格都存在缺陷。所以说消除家庭暴力还应该从小抓起,我们应该从小就应该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防止成年后出现问题再去纠正就很难了。

于霞:大部分家暴的产生,更多体现在“婚外情”和经济纠纷上。我曾经接过这样一个案子:A女士与丈夫都有着体面的工作,丈夫在其怀孕期间有了外遇,女方气不过找到第三者理论,男方就怀恨在心,不断殴打女方,一个美满的家庭从此伤痕累累。与传统的‘从一而终’观念相比,现代人更追求刺激多样的生活,家庭纠纷的产生,更多源于第三者介入独立的小家庭。现代女性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思想上,都开始有独立的抗争意识。面对丈夫出轨,很多女性不再为了所谓家庭的完整强忍,和丈夫凑合过日子,而是选择抗争。这样一来,夫妻矛盾激化,家庭暴力很容易随之产生。

除了“婚外情”外,经济纠纷也逐渐开始成为家暴产生的主导因素。具有功利色彩的家庭,更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产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客观上促使女性对财产问题看得更为谨慎。这样一来,原本不具有功利性因素的家庭,也会因为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地位,出现矛盾。加上“男权观念”根深蒂固,女性在抗争中遭受“热暴力”也成为必然。

陈晋娟:另外一个导致家暴的原因显得有些“不可思议”,那就是“遗传”。这种说法在民间广为流传,事实上也有着确凿的理论支持。“家暴”归于冲动行为中的“反社会性人格”,而这类人群遗传的虽仅仅是父母“易冲动”的性格,但从冲动性格到家庭暴力,更多的是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比如一个容易冲动的孩子,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那么因为耳濡目染家暴的行为,往往孩子也会有家暴的倾向。许多调查表明,家暴家庭成长的孩子,成人后的确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实施者。

主持人:有听众朋友们问,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应该怎么办?

段秀毅:如果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要先注意保护自己,及时向周围的邻居求救、及时拨打报警、及时打电话向亲朋好友求救。

如果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医院治疗。可以用拍照、录音、拍摄视频等方式保存好施暴现场、施暴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到医院就医后,请医生作好记录,保存好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等。报警后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做出处罚。公安机关会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书面证据,所有大家一定要保留好。

于霞: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一方写下的家暴保证书、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书面证据。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6.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主要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

主持人:如何避免遭受家庭暴力呢?

陈晋娟:1、保持自己经济的独立性。在一个家庭当中,往往女性都是站在遭受被施暴方的一方的,所以要想防止家暴,女性要保持自己经济的独立性,有了经济地位,才能掌握家庭的主动权,才有说话权,否则的话,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没有话语权,再加上体力上的弱势,在家暴发生的时候,是没有能力进行阻止的。2、不争辩。夫妻在交流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意见的不和而出现大打出手的机会。因此在交流的时候,如果有争议的时候,看到你家那位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你要及时的刹住你的言论,不要再和他争辩了,偃旗息鼓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办法。3、夫妻交流。一切矛盾都是可以通过交流来解决的,而不一定是非要通过武力来解决。在防止家暴的方法中,交流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在平常的生活中,你要无时不刻的向你的另一方灌输这样的一种思想,自己希望过的是安宁和谐的幸福生活,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琴瑟和鸣的生活这样不好吗?每天都处在那种互相争吵、甚至发生家暴的生活,谁过得下去这样的日子呢?4、自己主动规避危险。在你发现有家暴苗头的时候,自己要主动的规避家暴的危险。可以暂时的脱离让你危险的环境,不要为了逞口舌之勇而让自己陷入家暴的危险,自己要主动的规避这些危险因素,让自己处在安全的范围内,好好健康的活着比什么都重要。5、寻求帮助。在欲发生家暴的那一刹那,你可以寻求帮助来防止家暴的发生,通过邻居或是家人的帮助来制止这场家暴的发生。在邻居们的劝说和拉架下,再加上理智也恢复了一些,这个时候,一场家暴就避免了。6、互相包涵。一家人在一起,需要互相包涵。没有人生来就完美的,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不要总是抓着对方的一些小缺点来说事情,谁都会有一些小脾气,不要把人逼急了,逼急了,什么事都会发生,更何况家暴呢。

我认为家庭关系的和谐之道在于相互体谅、共同承担。有些时候,夫妻双方有争执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积极解决的心态,一味责怪对方,不分析口角之后的原因是问题不能解决的症结。夫妻是共同体,福祸共担,只要求对方付出而对自己不做要求是不可能和谐的。要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做到夫妻双方互相宽容,尊重,信任,平等。

主持人:反家暴是谁的责任呢?

陈晋娟: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是国家社会以及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需多方努力,共同推进。做好宣传,改变观念,不只是老百姓的观念,更重要的是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的观念。

反家暴法还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职责。用人单位在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立即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家庭矛盾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员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员工的家人向单位求助的,用人单位在接到投诉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及时制止劝阻。发家暴法针对用人单位做出的规定,使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推脱不管了。

《反家暴法》医院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家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宾呼吁:

陈晋娟:反对家庭暴力,要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远离我们的生活,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段秀毅:结婚证不是家暴许可证,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反家暴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首先改变观念,还要学法懂法,坚决向家暴说不!

于霞:家暴不是个人的私事,对家暴必须采取零容忍,引导家暴受害者面对家暴要勇敢的说出来,还要善于化解家暴,化干戈于玉帛,共创和谐宜居温馨小家,只有小家和谐了,才有大家的大和谐。

来源:桓台县广播电视局;版权:归原创者所有;编辑: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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