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发展,使得出行方式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但火车在其发明创造之后,一直都是人们最为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方式,如今依旧是人们出行的第一选择。相较于汽车、轮船、飞机,人们鲜有听闻火车的交通事故,对铁路交通运输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更是知之甚少。近年来,乘客趁下车期间,为逃票或因个人精神疾病原因偷越轨道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死的事故常有发生,那么发生事故后,双方责任的分担又应如何划分呢?

案例

吴宇刚是李爱兰的儿子,属于智力一级残疾。年11月29日16时24分,粤海公司的次列车运行至西环货线澄迈-海口南站间K15+M处将误入铁路线的吴宇刚撞到当场死亡。

本次铁路运输交通事故系死者吴宇刚擅自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致使粤海公司的次列车碰撞吴宇刚当场死亡引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的规定,粤海公司的列车在运行中碰撞吴宇刚导致死亡,粤海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存在不可抗力造成或者吴宇刚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等事实,但粤海公司未举证证明,故粤海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吴宇刚是智力一级残疾人,李爱兰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适当减轻粤海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粤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铁路防护网存在一定损坏,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死者吴宇刚轻易走上铁路线路从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粤海公司在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粤海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李爱兰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自己穿越轨道,不幸身亡,粤海公司自身承担了70%的责任,这并非是仅仅认为粤海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受害人其自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才是导致粤海公司承担巨大责任的重要原因。没有安全的防护措施,也没有醒目的警示牌示,对于一个没有完全认知能力的孩子,要求其注意周围的环境危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因而,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原告均想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如人民广播电台的说明、公安局的证明及他人证人证言来证明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此来得到更多赔偿款,但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正规程序的鉴定才能认定,人死后,因死亡结果的客观性,再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均已不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

案例:

年1月6日18时左右,受害人杜君(袁晓东之妻)从阳安铁路KKM+M附近隔离网的缺口处进入铁路线路,被随后开来的次货物列车碰撞死亡;事故处铁路线路为单线,呈东西方向,穿过城固县博望镇地坝村,线路北侧为城固县氮肥厂,南侧为国道,路基高于两侧公路路面,线路两侧设有防护网和O.68米高与公路、铁路并行的防撞栏。KKM十92OM线路附近南、北两侧防护网各有一个宽度为0.5米的缺口。缺口两侧立柱上书写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警示标志。距离事发地约米处有一条铁路下穿式立交,专门供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通道。《铁路运输技术规程》规定,时速公里以上属于应封闭线路。阳安线最高允许速度为每小时公里。

受害人丈夫袁晓东提出其妻杜君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杜君生前未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过鉴定。在诉讼中,袁晓东向杜君住所地的城固县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杜君生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城固县人民法院以杜君已死亡,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未予立案。

受害人杜君之子袁星,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具有分裂性人格障碍。年5月,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袁星为精神残疾三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最终法院判决:受害人杜君虽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生前并未作过行为能力鉴定,现袁晓东、袁星虽申请受害人住所地的法院对其作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却因不具备程序所要求的条件而宣告不能。故袁晓东、袁星对受害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受害人的精神情况证明需要提交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可,事故发生后,再做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因而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现实生活对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要求很高,处处生活中潜在的危险均有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为了及时防范悲剧的发生,不仅监护人要提高责任心,也要懂得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存在精神状况的问题,或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行为能力认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注意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通过公民住所地的法院依特别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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